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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全球華語朗誦大賽章程

發(fā)布日期:2023-12-01

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全球華語朗誦大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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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傳播中華文化,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展示海外華裔青少年華語表達能力,提升民族語言文化自信,鞏固華文學校教學成果,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每年舉辦“全球華語朗誦大賽”(以下簡稱“大賽”)。

第二條 大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當考慮國別、當地參與選手數量和賽事組織情況等因素。

第三條 大賽為公益性項目,主辦方不向參賽選手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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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辦和協(xié)辦機構

第四條 大賽由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主辦,主辦方選擇具備賽事組織經驗、朗誦業(yè)務指導能力的機構作為國內協(xié)辦機構。

第五條 大賽設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和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組委會負責制訂賽事工作方案,推動工作方案實施;評委會負責制定評分標準,按照評分標準完成賽事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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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外承辦機構

第六條 大賽設海外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在當地組織比賽。承辦機構由主辦方從提出申請的海外華文學校、華文教育組織和華人社團中遴選。

第七條 優(yōu)先選擇在當地有影響力的華文教育組織、華人社團作為承辦機構,在沒有華文教育組織或華文教育組織影響力不足的國家,優(yōu)先選擇多所華校聯(lián)合承辦所在區(qū)域賽事。

第八條 如華教組織申請承辦,非有特殊原因,主辦方不再接受該組織的會員學校單獨申請承辦。在有華教組織、華人社團承辦時,建議該區(qū)域內非上述組織會員的學校參與聯(lián)合承辦,華教組織、華人社團須對此類學校予以接納,并對其推薦的參賽選手一視同仁。華教組織、華人社團可根據需要在其所在國家、區(qū)域設置分賽區(qū)。

第九條 承辦機構可視情向參賽選手收取少量費用,用于賽事組織、場地租賃、宣傳推廣等開支。

第十條 承辦機構根據主辦方發(fā)布的大賽工作方案制定當地賽事組織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承辦機構須保證賽事公平公正,參賽選手信息和作品內容真實。參賽選手可就比賽過程中承辦機構的不規(guī)范行為向主辦方投訴。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要完整保留參賽作品及選手身份信息,以備主辦方隨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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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賽程設置

第十三條 大賽賽程分為五個階段:承辦申請、海外賽事、全球決賽、決賽評審與發(fā)布、朗誦集結營。

(一)承辦申請。每年中國春節(jié)法定假期結束后兩周內,主辦方發(fā)布年度大賽方案,開放海外承辦機構申請,遴選海外承辦機構。

(二)海外賽事。承辦機構研究制定當地賽事組織實施方案,自行組織比賽,根據參賽人數決定是否舉辦復賽,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區(qū)域賽事評比,通過指定渠道向組委會提交評比結果。

(三)全球決賽。全球決賽由主辦方線上統(tǒng)一組織。主辦方根據各承辦機構實際參賽人數按比例分配決賽名額,承辦機構通過指定渠道提交作品至評委會。

(四)決賽評審與發(fā)布。評委會按評審標準對決賽作品進行評審,通過官網、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fā)布評審結果。

(五)朗誦集結營。邀請部分獲獎選手和承辦機構負責人來華參加集結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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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參賽選手要求

第十四條 參賽選手為在海外華校就讀的年齡3歲至18歲的華裔青少年(在華校就讀的非華裔青少年可自愿報名參賽)。

第十五條 選手僅可在一個承辦機構報名參加比賽,禁止在多個承辦機構重復報名。

第十六條 大賽設四個年齡組:幼兒組(3-6歲)、少兒組(7-10歲)、少年組(11-15歲)、青少組(16-18歲)。四個組分別進行評比。除幼兒組外,其他3個組別的參賽選手截至比賽啟動時,須在海外連續(xù)居住滿3年以上。

第十七條 大賽僅設個人項目,不設集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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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參賽作品要求

第十八條 主辦方根據社會熱點話題,參考多方專業(yè)意見確定年度大賽主題。

第十九條 選手可選誦中外文學作品,或自創(chuàng)作品,作品內容須貼近大賽主題,避免涉及易引發(fā)爭議的敏感話題。

第二十條 作品視頻須一鏡到底,橫屏拍攝,MP4格式,幼兒組作品時長不短于60秒,其余組別作品時長不短于90秒。以作品名稱+選手姓名+參賽組別命名。

第二十一條 選手可選用純旋律音樂作為朗誦背景音樂。

第二十二條 鼓勵選手在朗誦中采用住在國官方語言(不超過作品總時長10%),并在其后以中文譯文誦讀;選手可部分采用祖籍地方言(不超過作品總時長20%),如粵語、閩南語、潮州話、客家話、溫州話等,并在其后將方言內容以漢語普通話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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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評比和獎項

第二十三條 主辦方在報名階段發(fā)布評分標準。

第二十四條 四個年齡組選手分別評選金、銀、銅、優(yōu)秀獎。

第二十五條 決賽獲獎名單于每年6月初發(fā)布。

第二十六條 電子證書于每年7月底前發(fā)送給承辦機構,由承辦機構負責送達獲獎選手。

第二十七條 根據承辦機構賽事組織情況評選優(yōu)秀組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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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朗誦集結營

第二十八條 集結營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北半球暑假期間),為期約12天,包含開營儀式、朗誦課堂、文化體驗、匯報演出等。主辦方在集結營開始之前2個月發(fā)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主辦方根據經費預算及年度參賽選手人數確定朗誦集結營規(guī)模,并根據比賽成績和各賽區(qū)參賽選手數量分配集結營名額。

第三十條 獲得集結營名額的承辦機構推選本機構選手代表參加朗誦集結營。

第三十一條 主辦方承擔集結營活動期間相關費用,營員抵離集結地旅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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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選手提交參賽視頻即視為授權主辦方擁有選手在視頻中的肖像使用權,主辦方承諾視頻僅用于與大賽相關的媒體推廣宣傳活動。

第三十三條 參賽選手完成報名即表示自愿遵守本章程規(guī)定,其所有參賽行為接受本章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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